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 王玉祥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