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被告森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閎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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