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鈺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鈺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鈺婷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