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96號抗告人 蔡弼淵 相對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6年度司票字第1288號更正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抗告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