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瑞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瑞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於105年2月23日凌│於105年6月26日晚│於105年7月11日上│││晨2時許│上11時許│午8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464號│第1625號│第217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105年度竹北簡字第││事││268號│679號│587號││實├──┼─────────┼─────────┼─────────┤│審│判決│105年8月11日│105年12月13日│106年1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105年度竹北簡字第││判││268號│679號│587號││決├──┼─────────┼─────────┼─────────┤││確定│105年9月2日│106年1月9日│106年2月2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