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8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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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聲字第8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823號聲請人 陳瑀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間解聘事件(本院107年度判字第409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沈應南法官林文舟法官林樹埔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建邦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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