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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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丙○○○住台中
  被   告 甲○○○住台中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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