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792號
原告 林天 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利國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