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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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債權人 杞昭明
儲以雯
張秀
胡黎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債權人儲以雯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抑是2,550,000元?(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請求金額為2,600,000元,然所提出之附表總繳金額記載2,5500,000元,兩者不一致)。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