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宜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宜興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10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