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聲請人 陳怡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一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應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二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10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4月10日│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行│││││├───┼─────┼─────┼──────┼─────┼─────┼──┤│002│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5月10日│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行│││││├───┼─────┼─────┼──────┼─────┼─────┼──┤│003│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6月10日│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行│││││├───┼─────┼─────┼──────┼─────┼─────┼──┤│004│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7月10日│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行│││││├───┼─────┼─────┼──────┼─────┼─────┼──┤│005│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8月10日│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行│││││├───┼─────┼─────┼──────┼─────┼─────┼──┤│006│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9月10日│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行│││││├───┼─────┼─────┼──────┼─────┼─────┼──┤│007│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3月10日│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行│││││└───┴─────┴─────┴──────┴─────┴─────┴──┘
附表二:(10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8│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10月10│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日│││││││行│││││├───┼─────┼─────┼──────┼─────┼─────┼──┤│009│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11月10│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日│││││││行│││││├───┼─────┼─────┼──────┼─────┼─────┼──┤│010│洋華居家美│國泰世華銀│109年12月10│71,000元│TA0000000││││學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日│││││││行│││││└───┴─────┴─────┴──────┴─────┴─────┴──┘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