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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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複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因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佩姍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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