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71號再審原告 白國豊 再審被告 楊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7號確定判決,提起一部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再審之訴狀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情形,而未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者,應認其為不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關於命其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15萬元本息部分,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第10款、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一部再審之訴。經查:
㈠當事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
有矛盾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應認此項理由於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原確定判決係於111年11月30日宣示,並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且於112年1月6日確定,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見本院卷第397頁)。再審原告於113年11月25日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自不合法。㈡再審原告以再審被告及其父母 楊東漢楊曾美玉 經具結後為
不實虛偽證述,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情形,然未主張該3人經宣告有罪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依前開說明,其以上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㈢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
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再審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證據,主張原確定判決有上開再審事由等語,惟其就附表編號2、3、5、7、8、11至13、15、16、18至20、22至28、30至34、36至45、47至51、53至57之證據,並未表明係何時知悉,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附表編號
1、4、6、9、10、14、17、21、29、35、46、52之證據,均非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再審原告執此認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亦不合法。
三、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第10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揆諸上開說明,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予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郭俊德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張郁琳附表:
編號項目再證編號備註1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9號裁定1本院卷第95至97頁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111年3月7日刑事審判筆錄2本院卷第99至115頁3107年8月10日對話譯文3本院卷第117至130頁4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111年12月20日刑事判決4本院卷第131至138頁5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664號111年2月24日民事判決5本院卷第139至148頁6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112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6本院卷第149至157頁7桃園地院109年家繼訴字第3號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7本院卷第159至162頁8不動產實際登錄查詢、再審被告之放款歷史明細查詢8本院卷第163至167頁9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112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9本院卷第169至179頁10113年9月16日受理案件證明單10本院卷第181至182頁11錄音譯文11本院卷第183至187頁1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08年度他字第2744號聲請事項資料12本院卷第189至200頁13再審原告整理之支出明細表13本院卷第201至206頁14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7號112年2月24日刑事裁定14本院卷第207至216頁15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7號111年7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15本院卷第217至224頁16國豐室內設計行工商登記資料16本院卷第225至227頁17紅寶三街建物平面圖及照片17本院卷第229至234頁18103年2月20日寄賣合約書18本院卷第235至236頁19 莊曉翎 藥單、病情資料19本院卷第237至238頁20通訊軟體對話20本院卷第239至240頁21再審原告診斷證明書21本院卷第241頁22莊曉翎帳戶交易明細22本院卷第243至249頁23莊曉翎存單交易明細23本院卷第251至252頁24莊曉翎郵局帳戶交易明細24本院卷第253至256頁25再審被告107年10月9日調查筆錄25本院卷第257至260頁26桃園地檢107年度他審字第3193號竊盜案108年1月28日詢問筆錄26本院卷第261至266頁27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440號108年4月26日不起訴處分書27本院卷第267至271頁28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75號109年11月18日不起訴處分書28本院卷第273至277頁2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113年9月18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9本院卷第279至280頁30兩造LINE對話紀錄及錄音譯文30本院卷第281至284頁31兩造LINE對話紀錄31本院卷第285頁32107年10月26日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感染醫學科診斷證明書32本院卷第287頁33全球人壽人身保險保險單(生效日91年12月31日)33本院卷第289至292頁34桃園地檢108年度他字第2744號109年10月27日刑事陳報狀34本院卷第293頁3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4月21日保職命字第11260087780號函35本院卷第295至296頁36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7月8日保職核字第103021126711號函本院卷第297頁3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6月4日保職核字第104031010743號函本院卷第298頁38勞工保險104年4月17日失能診斷書本院卷第299至301頁39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月15日保職核字第108021000761號函本院卷第302至303頁40再審被告與訴外人 王信凱 LINE對話紀錄36本院卷第305至306頁41桃園地檢108年度他字第2744號、108年他字第3023號竊盜等案108年6月18日詢問筆錄37本院卷第307至312頁42再審被告所有第一銀行林口分行存摺封面及104年交易明細38本院卷第313頁43107年8月1日於長庚病房對話錄音譯文39本院卷第315至339頁44107年6月13日入院護理評估及病床照40本院卷第341至342頁45引魂立牌法會現場照片及109年8月21日收據影本41本院卷第345至346頁46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1日桃檢秀團112他375字第1139074571號函42本院卷第347頁47郵局存款金額計算43本院卷第349頁48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047號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44本院卷第351至352頁49本院111年4月14日 院彥民康 111上177通知45本院卷第353至354頁5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169號110年9月9日不起訴處分書46本院卷第355至357頁51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122號110年10月18日處分書47本院卷第359至361頁52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112年3月24日審查決定通知書48本院卷第363頁53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3年4月9日、103年6月13日、107年5月25日、107年6月21日出院病歷摘要49本院卷第365至368頁54103年4月17日購買筆記型電腦統一發票50本院卷第369頁55機車車籍108年2月12日查詢紀錄51本院卷第371頁5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4月18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52本院卷第373頁57桃園地檢110年度易字第349號誹謗等110年9月9日審判筆錄53本院卷第375至3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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