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俞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事媗 被上訴人即原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律師
彭若鈞 律師複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
陳永祺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李奇霖 李曼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2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3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提起上訴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時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第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僅提出上訴理由,惟未表明上訴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亦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用,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依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