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 張簡善德 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被告 隋小惠 訴訟代理人 蘇金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5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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