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 王小青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吳林綉 儷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楊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5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大門更換材料與工資費用之單據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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