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另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殘刑3年8月),於民國(下同)87年5月8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11月9日法矯字第095004098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1月9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09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