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妹 等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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