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2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卓其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年度執沒字第9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疑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稱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之帳戶內款項因其所犯
103年度訴字第44號案件,其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遭溢扣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萬2,145元等語,惟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5年、5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不得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58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於103年9月22日確定。然刑法關於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之規定係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上開判決關於沒收並未追徵犯罪所得,受刑人之中信帳戶扣繳3萬2,145元乃係受刑人所犯另案(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之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與103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無涉,至受刑人所稱已於該案與被害人以3萬元和解云云,該和解僅係被告於該案犯後態度供法院量刑時之考量,並非犯罪所得之追徵,已如前述,故並無溢扣犯罪所得追徵之情狀,乃受刑人混淆誤解,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4號、105年度訴字第236號全卷、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沒字第96號全卷,有上開判決及該署執行命令在卷可查。綜上所述,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田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