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妙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0,000元│99年1月5日│├──┼───────┼───────┤│002│10,000元│99年2月5日│├──┼───────┼───────┤│003│10,000元│99年3月5日│├──┼───────┼───────┤│004│10,000元│99年4月5日│├──┼───────┼───────┤│005│10,000元│99年5月5日│├──┼───────┼───────┤│006│10,000元│99年6月5日│├──┼───────┼───────┤│007│10,000元│99年7月5日│├──┼───────┼───────┤│008│10,000元│99年8月5日│├──┼───────┼───────┤│009│10,000元│99年9月5日│├──┼───────┼───────┤│010│10,000元│99年10月5日│├──┼───────┼───────┤│011│10,000元│99年11月5日│├──┼───────┼───────┤│012│10,000元│99年12月5日│├──┼───────┼───────┤│013│10,000元│100年1月5日│├──┼───────┼───────┤│014│10,000元│100年2月5日│├──┼───────┼───────┤│015│10,000元│100年3月5日│├──┼───────┼───────┤│016│10,000元│100年4月5日│├──┼───────┼───────┤│017│10,000元│100年5月5日│├──┼───────┼───────┤│018│10,000元│100年6月5日│├──┼───────┼───────┤│019│10,000元│100年7月5日│├──┼───────┼───────┤│020│10,000元│100年8月5日│├──┼───────┼───────┤│021│10,000元│100年9月5日│├──┼───────┼───────┤│022│10,000元│100年10月5日│├──┼───────┼───────┤│023│10,000元│100年11月5日│├──┼───────┼───────┤│024│10,000元│100年12月5日│├──┼───────┼───────┤│025│10,000元│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