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麒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視同上訴人 戴惠敏
戴慈瑩 戴巧娟 戴慈娥 戴慈施 戴慈瑜 被上訴人即被告 戴慈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訴字第2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應塗銷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返還新臺幣(下同)1,738,383元予戴李店之全體繼承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9,726,755元【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212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6年公告土地現值37,681元)+1,738,383元=7,988,37
2元+1,738,383元=9,726,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
99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24,606元,尚應補繳21,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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