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509號債權人 江春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連惠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