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大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大添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廖大添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廖大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8日凌晨2許(│107年8月30日晚上11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7年8月28│(原聲請書載為107年8月││││日,應予補充)│30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5985號│度偵字第2552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529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6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2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529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6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5日│108年1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31號│度執字第18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