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471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張家銘

被告 游宥賢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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