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請人 賴俊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運雄陳立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