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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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捷
林宗賢
一、債務人林宗賢、張捷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捷前 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林宗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5817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捷自105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566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林宗賢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0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宗賢、張│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56632│捷│1月01日起│3月28日止│六九│││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月29日起││六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宗賢、張│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632│捷│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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