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原告 沈蓉賢 被告 沈佩儀
沈建鴻 沈建良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第6行中關於「協和商號」等字之記載,應改為「調和商號」等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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