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480號異議人 謝孟娟 上列異議人就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皇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則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95號民事裁定參照)。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法條規定,必限於受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方得就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否則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查相對人皇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揚 業已死亡,而依其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除原法定代理人陳揚外,尚有董事 鄭傑生 及異議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故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1548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將鄭傑生及異議人列為相對人皇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以其已提出解除董事身份聲明,無權亦無意願代相對人處理事務及債務為由,提出異議,要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系爭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為皇舍公司,異議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異議人自無從以自己名義就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異議人所提異議,為不合法,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