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3557號
原 告 新協豐國際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華薪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