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357號
原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榮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