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男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忠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告訴人身心所受之影響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822號被告蔡忠男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忠男於民國109年6月29日22時03分許,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處,因見 蘇寶蘭 向一輛遊覽車猛按喇叭而心生不滿,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停車後自其機車置物箱內取出得作為攻擊武器之鐵扇1把,指向蘇寶蘭作勢攻擊,並恫稱:「你被打都不知道嗎?」(台語),致蘇寶蘭因而心生畏懼。
二、案經蘇寶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除業據告訴人蘇寶蘭指訴歷歷外,並有告訴人提供之手機錄影檔案光碟1片、手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紀錄1紙附卷可稽,被告蔡忠男之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檢察官錢鴻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芝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