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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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麗婈代理人 陳邦峰 債務人 王仕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捌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1984,106元111年12月18日起至111月12月20日止1.92%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月3月26日止2.045%自112年1月19日起至112月3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3.045%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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