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許運昕 被告 王正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3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
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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