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依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依巧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70,000元,約定自103年2月24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6年5月18日止累計762,711元未給付,其中758,660元為本金;4,05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依巧│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7│││758,660元││5月1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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