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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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江清調
江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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