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長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長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長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楊長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18號判決、本院10
7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9月、7月之總和範圍有期徒刑2年7月內定應執行刑。
四、爰審酌依前開判決所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施用毒品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4所犯之罪則為罪質、保護法益均不同之加重竊盜罪,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行為時間為107年3月至8月間,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則為108年3月間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8日│107年7月15日│107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撤緩毒│署108年度撤緩毒│││9810號、107年度│偵字第73號、第74│偵字第73號、第74│││毒偵字第819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318號│1845號│1845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24日│108年11月20日│108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審易字第││判決││318號│1845號│1845號││├────┼────────┼────────┼────────┤││判決│108年4月24日│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3284號、108年度│1054號│1054號│││歸緝字第102號├────────┴────────┤│││編號2至3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偵緝字第799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