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62號聲請人 李翊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紀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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