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69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仇金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為何?並具體載明究係違反兩造信用卡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依該條項款是否應事先通知或催告始生喪失期限利益之效力?若是,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具體釋明適用之契約條項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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