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13號原告 簡妙娟 被告 潘方仁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 律師
林琮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方仁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請求之內容屬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9(即667元)。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