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8號原告 何陳桂英 住臺中市○區○○街○○○號
何文權 何珮瑩 (原名 何淑珍 ) 何禮恩 (原名 何淑蓉 ) 何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被告 范仁宗
翊綺藝術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戴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3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及陳述如附件一起訴狀及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仁宗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8月11日以108年度交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