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建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林建勲籍設高雄市大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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