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 周文強 相對人 黃楚峰 上列當事人間期限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就本院一0四年度抗字第五五一號裁定關於准予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部分,提起本案訴訟。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
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查相對人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准為假扣押聲請人及 黃文宏 財產之裁定,經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550號裁定(實為處分)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相對人對於上開裁定聲明異議,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事聲字第406號裁定駁回異議,相對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4年度抗字第551號裁定廢棄之,並准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2,827,000元為聲請人、黃文宏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黃文宏之財產在8,479,934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依本院104年度抗字第551號裁定,提存擔保金後,聲請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執全字第237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伊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等語,有新北地院104年7月22日新北院清民事團104年度司聲字第617號函(限期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提起本案訴訟。相對人於104年7月24日收受通知書,逾期未陳報)、送達證書、查詢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文、上開假扣押卷宗影本可稽(見新北地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17號卷第9至21、24、27至32頁),堪予信實。則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以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管靜怡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