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成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成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5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鑑驗後,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乃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犯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犯行,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街00巷00號前,為警查扣刀具1把,而該刀具嗣經鑑驗結果,認其規格及外觀符合「武士刀」之標準及圖例,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111年1月6日彰警保字第1110000680號函暨附刀械鑑驗登記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則有該署111年度偵字第245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曉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