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因98年度屏簡字第336號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1,28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