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乙○○」抑或為「丁○○」?如有誤繕,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