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5號
原告永揚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63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7,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已繳7,380元,尚欠7,0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113年1月25日具狀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郭美杏
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