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炳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炳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炳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2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2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