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家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家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家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