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舜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共零點伍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45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之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梁舜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54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7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295號卷第11頁),是前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