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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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如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4號,偵查案號:99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餘重零點零貳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如儀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25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毛重0.586公克(新竹地檢署97年度白保管字【原聲請書誤載為保管字】第340號)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徐如儀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6月後,經戒治處所評定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報請停止戒治,業於99年3月24日予以釋放,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而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米白色粉末2包(97年度白保管字第34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7年度毒偵字第2121號偵查卷第41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其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送驗淨重為0.0280公克,驗後餘重為0.0240公克乙節,有該醫務中心97年1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75879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見同上偵查卷第45頁),足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玲